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未明确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侵权诉讼中,除无过错责任外,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事实,而且要证明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有过错的。
然而,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很难直接证明。所以不少国家采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或过错推定的方法来缓解受害人举证的困难。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然原告如证明可推断有故意或过失之事实,则应认为已有初步之证明,被告如主张有可推断非故意或过失特别之情势,则被告有证明此情势之责。法院以被害人所证明之事实,认为一般足以推断有故意过失,或以加害人所举证之反对事实特可认为无故意过失时,不应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为标准,而应兼采损害公平分担之理想。盖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不足以决定有无过失之时极多。是以基于公平分担之过失推定,正合于此制度之要求。例如知为他人之财产而毁损之,无权利而使为假扣押或假处分,或对于他人之生命财产处于负有责任之地位之人,而疏于危险之预防,均可推定为有过失。”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亦采用过错推定的办法来认定被告有无过错,但这只是事实上的推定,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作为答辩依据的事实通常有;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如损害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等。被告只要在诉讼中主张这些事实,就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昆山律师声明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昆山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13962666688
联系邮箱443222@qq.com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微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