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有用吗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加上名之后就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产权。因为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了房产权(婚后房产除外),房产就是属供有产权的。如果是婚前房产证,在房产证没有名字,就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就是有用的。如果你再想将房产卖掉、抵押贷款,就需要女方的同意,才能卖了。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如何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某相识,由于双方在此之前均无任何情感经历,因此初恋的感情迅速升温,两人双双坠入了爱河。
尤其是李某的父亲愿意帮助王某某找工作,这对还在上大学的王某某来说,无疑觉得找到了今生的最佳归宿,两人很快在王某某毕业的那一年步入了婚姻殿堂。
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双方在价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气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初恋的美好随着两人生活中“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逐渐产生了变化。
2007年7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原本以为这会让家庭更加融洽,没想到王某某和李某的母亲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王某某甚至发起脾气来会将李某锁在门外不让其进家门。
李某怕父母操心,只好背着父母到朋友家借住。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逐渐恶化。
后李某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诉讼中被告王某某却提出要分割李某及其父母的房子。
原来,为了表达对王某某的爱意,结婚之后李某及其父母将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加上了王某某的名字,李某的份额从原来的三分之一变成了双方各占六分之一。
诉讼中王某某认为,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自己已经占有该套房产的六分之一,且因为要照顾孩子,故认为该套房产应为自己所有。
她要求李某将名下的六分之一过户给孩子,自己则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
而原告李某则认为,该套房产系父母婚前全款购买,自己和王某某没有对该房产贡献过一分钱,现双方离婚,王某某应该将该房产的六分之一返还给其父母。
争议焦点:
可以说,房产在婚后加名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但未约定共有份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产权还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可否按照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随时主张共有物的分割?
未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从上海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一方未出资的房产在两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适当的进行分割,而非绝对各半分割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如何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某相识,由于双方在此之前均无任何情感经历,因此初恋的感情迅速升温,两人双双坠入了爱河。
尤其是李某的父亲愿意帮助王某某找工作,这对还在上大学的王某某来说,无疑觉得找到了今生的最佳归宿,两人很快在王某某毕业的那一年步入了婚姻殿堂。
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双方在价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气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初恋的美好随着两人生活中“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逐渐产生了变化。
2007年7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原本以为这会让家庭更加融洽,没想到王某某和李某的母亲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王某某甚至发起脾气来会将李某锁在门外不让其进家门。
李某怕父母操心,只好背着父母到朋友家借住。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逐渐恶化。
后李某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诉讼中被告王某某却提出要分割李某及其父母的房子。
原来,为了表达对王某某的爱意,结婚之后李某及其父母将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加上了王某某的名字,李某的份额从原来的三分之一变成了双方各占六分之一。
诉讼中王某某认为,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自己已经占有该套房产的六分之一,且因为要照顾孩子,故认为该套房产应为自己所有。
她要求李某将名下的六分之一过户给孩子,自己则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
而原告李某则认为,该套房产系父母婚前全款购买,自己和王某某没有对该房产贡献过一分钱,现双方离婚,王某某应该将该房产的六分之一返还给其父母。
争议焦点:
可以说,房产在婚后加名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但未约定共有份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产权还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可否按照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随时主张共有物的分割?
未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从上海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一方未出资的房产在两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适当的进行分割,而非绝对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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